1.国家2011燃油补贴政策
2.安徽省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3.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乙二醇概念股主要有:丹化科技(600844)、东华科技(002140)、德联集团(002666)、保税科技(600794)、上海石化(600688)、阳煤化工(600691)、华鲁恒升(600426)、桐昆股份(601233)、恒逸石化(000703)、渝三峡A(0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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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2011燃油补贴政策
铁路。加快以东向快速铁路为重点的干线铁路建设,增强铁路及枢纽运输能力,提升我省在全国铁路网中的地位。 公路。完成国家高速公路安徽段建设任务,加快区域高速公路连接通道建设,特别是东向对接通道建设,完善全省高速公路骨架网。 航运。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运输优势,加强内河干线航道整治和内河港口建设,加快发展航运业。合理开发沿江岸线,调整优化沿江港口结构,建设沿江集装箱、建材、矿石和大宗散货码头。 航空。优化全省机场布局,改造现有主要机场设施,增加航线航班,扩大航空运输服务覆盖范围,提高机场综合保障能力。完成合肥机场迁建,建设池州九华山机场,完善黄山、阜阳、安庆机场相关配套设施。争取合肥、黄山机场向外籍飞机开放。 管道。建成仪征—长岭原油管道安徽段,实现向安庆石化供原油和安庆向合肥输送成品油。加快成品油管线向六安、淮南、阜阳等地延伸。完成西气东输安徽境内全部支线建设。
安徽省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网上找到甘肃的,你可以参考下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优化装备结构,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和省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确定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省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示范推广应用新型先进机具,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补贴比例由省农机局根据当年相关情况确定。 第六条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以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作业机械和对增加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的牧草、马铃薯等产业作业机械为主。 重点补贴机具种类: (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械,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根据中央及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各市(州)按照省上安排,由财政、农机联合组织推荐实施县,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推荐遴选实施县,并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各实施县根据《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及要求等,由市(州)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第九条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各实施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各实施县按照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经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条省农机局为确保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当年《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省农机局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以《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为依据确定补贴机具类型、生产厂家、机具价格、供货方等。 第十一条各实施县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专项实施范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答案补充
为了减少油价提高给出租车等行业带来的压力,甘肃、安徽等地纷纷出台了燃油补贴办法,一起来关注一下。 兰州市财政部门目前已将4041万元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下拨到交通、运管部门。兰州市区的每辆出租车每月将平均得到油价补贴153元。农村道路客运运输车辆平均每月每个座位补贴9元。船舶则按吨位核定补贴标准。此外,城市公交部门、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也将得到相应补贴。甘肃省物价部门也表示,甘肃将暂不启动油价、运价联动机制,车票价格不作调整。民用天然气价格包括学校食堂用气价格也不作调整。 安徽省财政近日增加安排3400多万元的成品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对受到连锁影响的困难群体和学生食堂予以补助。补贴范围为城市公交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企业、合法登记经营的从事捕捞及养殖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城市出租车等。这项财政补贴将于11月底前发放到位。
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前身为省徽商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公司——安徽省燃料总公司。19年5月,在省煤炭局分配运输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安徽省燃料公司。省燃料公司成立后,作为工业燃料的重油,从安徽省石油公司划归安徽省燃料公司管理。从1985年起,安徽省燃料公司开始由单纯的业务管理型向管理经营型转变,1993年更名为安徽省燃料总公司。1994年安徽省物资局(1995年11月成建制转体为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省燃料总公司重油业务分设出来,成立安徽省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专门负责重油的经营管理。1999年10月,安徽省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其业务、资产及人员全部并入安徽省燃料总公司。至2000年底,安徽省燃料总公司逐步形成了以控股运营公司及内设经营机构为载体,主营煤炭、重油(燃料油)、成品油、钢材销售及一般产品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发展格局。
第一条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按照定点生产、定向流通的原则,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中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省人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的行业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储存、销售的安全管理。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车用乙醇汽油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及其容器的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车用乙醇汽油对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
财政、粮食、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取多种形式,做好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第六条 根据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规划,省人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中国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依托现有油库依法改造或者建设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以下称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统一向辖区内的加油站供应车用乙醇汽油。
配送中心调配车用乙醇汽油所需的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由国家定点的企业生产供应。第七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改造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设备。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调配、储存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规定。
从事调配、储存、运输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条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以次充好。第十条 自2005年4月1日起,除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用油外,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停止销售90号、93号、95号、号车用无铅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95号、号车用乙醇汽油。
各加油站库存的90号、93号、95号、号车用无铅汽油可自行处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市场价格回收。第十一条 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照院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经营者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车用乙醇汽油的具体零售价格。第十二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车辆,在首次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愿原则,由车辆所有者到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的油箱、油路进行清洗,并对有关技术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
车辆清洗收费标准,由省人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有关设区的市人民应当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的告知标示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